发生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的方式是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在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2小时以内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同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单位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立即上报事故情况。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包括人的因素、工作环境因素、管理不力因素:
1.人的因素:安全意识不强,麻痹思想、马虎草率行为;
2.工作环境因素:不整洁的工作环境,噪音、烟雾、粉尘、震动、高温等;
3.管理不力因素: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设施不全。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