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安全事故的原则:
1.查明事故原因,必须把握准确性。
2.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原则性。
3.事故教育,必须注重广泛性。
4.防范措施,必须要有针对性。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2.重大事故,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较大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4.一般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依据相关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