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主要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及听证程序。简易程序指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律依据且罚款数额较小的违法事实所适用的当场处罚的程序。一般程序指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权利,陈述和申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送达等的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指为了处罚公正,公开举行听取相关意见的程序。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的长住地址。
2.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事实。
3.处罚依据,指对当事人处罚所要使用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
4.处罚内容,指对违反道路安全的当事人所要进行的何种类处罚的内容。
5.时间,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后处罚时的时间。
6.地点,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实施处罚时的开据地。
7.处罚机关名称,指对违反道路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实施处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
8.签名或者盖章,指对当事人实施处罚的执行公安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