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2.担保: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财产可以为现金、房产或车辆。提交担保书的同时担保财产所有人本人应到法院签名盖章确认担保意见和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须备资料如下: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
诉前保全后如果没有在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