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债权都能够质押。如果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债权质押的特性:
1.担保性: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
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
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债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找法网提醒您,在一般情形下,可能需要在当地的金融机构或者公证处进行债权质押的登记和备案,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债权质押的生效时间通常是在登记和备案后,所以这个过程也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