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赔偿视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提出行政复议。对于补偿款不满意的,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找法网提醒,提起行政复议需符合的条件有: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征地拆迁赔偿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复议请求;
3.事实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5.行政复议结论;
6.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7.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印章;
8.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