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几个流程
更新时间:2024-07-03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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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伤认定3个流程,分别是单位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社保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工伤鉴定与3个流程,为职工在治疗后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在60天内作出鉴定结论。
一、
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几个流程
工伤认定3个流程:
1.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本人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职工按照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等;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鉴定3个流程: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
工伤认定不服怎么办
找法网提醒您,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三、
工伤认定申请时间
工伤认定申请时间是30天或1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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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的工伤怎么认定
关于工伤认定,上班受伤的情况下分为两步:首先,单位应在伤害发生后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次,如果单位没有申请,您或您的亲属可以在一年内以个人名义直接提出。在申请过程中,请确保保留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事故报告等,以支持您的工伤认定申请。
上班路途工伤认定流程
在上班途中遇到事故想要申请工伤认定的话,应按照以下步骤操作:首先确认事故是否满足工伤认定条件;若符合,应立即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认定结果,选择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或与用人单位协商索赔;如果遭遇拒赔,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如申请劳动仲裁等。记得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天津工伤鉴定流程详细步骤
劳动工伤鉴定流程: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一、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有效的诊断证明;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伤事故认定条件如下:
1、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2、职工必须受有人身损害事实;
3、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4、事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
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