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
1.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检查。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
2.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书面检查;
(2)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
(3)被许可人的自检;
(4)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许可的主体有: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4.其他主体。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