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规范是:
1.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并缴费;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组织听证、取证;
3.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
4.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日起30日内,受理机构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双方。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做医疗事故鉴定一般需要45日。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鉴定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1.受理条件: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其机构受理,不属于非法行医造成的医疗事故争议,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时间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