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的合法程序有:
1.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
3.送达决定书;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4.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
5.张贴强拆公告;
6.实施强制拆迁。
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可以实施强制拆迁的情况如下:
1.属于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
2.征收人已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
3.被征收人未按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
4.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