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一般合法要件
更新时间:2024-02-01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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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一般合法要件包括行政主体有资格行使权力;行政主体有能力为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一、
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一般合法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
1.行政主体要是法定的行政主体或法定的授权机关;
2.行政主体有资格行使权力;
3.行政主体有能力为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
4.行政行为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
二、
具体行政行为的慨念涵盖了哪些方面
1.行政征收,行政征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4.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5.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审查与裁决的行为。
6.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7.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使之获得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8.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
10.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核查、监督的行为。

三、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找法网提醒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为:
1.概念不同。
2.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3.法律特征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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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需具备的一般合法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需主体合法、程序合规。
主体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需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程序合规则要求行政行为的实施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等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若主体不合法或程序违规,行政行为可能无效,相关责任人或组织需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有什么
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要素:
1、主体要件,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在自身法定的权限分工的范围内作出的决定;
3、程序和形式要件,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的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具体行政行为的平常合法要件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 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包括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
关于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则不得干预或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法出庭应诉,则应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