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的程序如下:
1.确定解散事由:合伙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如严重亏损、不可抗力等。
2.成立清算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告知其申报债权的期限。
4.进行清算:清算组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全体合伙人或者人民法院。
5.制定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全体合伙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注销登记:清算组将清算报告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7.公告企业终止:清算组发布公告,宣布企业终止经营。
找法网提醒您,合伙企业解散时担任清算人的人员: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在实践中,只要在确定合伙企业清算人之后,就可以开展清算工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