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地基验槽记录。
2.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6.特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7.线路敷设验收报告。
8.地基与基础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9.主体结构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0.装饰装修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1.屋面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2.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3.电气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4.智能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5.通风与空调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6.电梯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7.单位工程及所含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8.室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及合同规定的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按设计内容完成,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符合规范规定的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