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帮助的具体帮助方式有可以直接找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给付的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一次性给付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多次给付。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和给付的期限应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当地物价指数及实际生活需要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找法网提醒你,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要考虑以下因素:
1.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2.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这种根据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3.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如果对方的经济能力无法达到受补偿方的要求,即使确定了高额的补偿数额,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不能实现则没有任何意义。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由有条件的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生活困难一方适当资助的制度。该制度的实施需要符合一定的适用条件,主要有:
1.须以离婚为先决条件;
2.须以一方生活困难为条件;
3.一方生活困难应发生在离婚时;
4.对方须有负担能力;
5.不考虑双方是否存在过错;
6.给付具有阶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