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含义及其差异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4-08-20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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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纪合同的含义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替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签订合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签订的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差异体现在合同的标的不同、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等方面。
一、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含义及其差异是怎样的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含义: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2.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差异如下: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
2.合同的标的不同。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二、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找法网提醒您,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三、
民法典如何规定行纪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规定,“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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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本质区别
行纪与居间合同本质不同。行纪人直接参与合同,有权介入,承担相应权利义务;居间人则提供媒介服务,不直接参与合同关系。选择时需考虑合同目的、双方角色及责任范围。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的区别有什么,法律如何规定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如下:
(1) 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居间人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异同是什么,有哪些法律规定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有:
1. 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2. 行纪人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3. 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而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中介合同则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