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在分手后要求返还,是否合理需要考虑具体的情况。
首先,如果赠送的财物是一般的礼物或小额财产,通常被视为一般赠与,一旦财物交付后,赠与合同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赠与人无权要求退回。
其次,如果赠送的财物是贵重财产或大额转账,例如房、车等,需要根据行为时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确定行为性质。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婚约,通常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双方分手,涉案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婚约,且行为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属赠与,司法机关通常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结合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最后,对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通过互赠礼品表达情感的财物,通常被视为正常的社交行为,更多的体现为一般的赠与。但是如果所赠款项实际上属于“借款”的性质,则无论款项是否属于“520”、“521”、“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均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分手后赠与财产纠纷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