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起诉状如下写: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4.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