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抗辩事由的法律依据是《票据法》。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抗辩: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
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找法网提醒您,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情况如下:
1.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2.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
4.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