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为: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
1.无需立案,当场实施处罚;
2.可以由一个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3.对证据的要求标准低,只需收集必要证据;
4.无需制发书面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申辩的,记入笔录。
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备案。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