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权利:
1.使用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
2.按规定数量免费携带行李;
3.享有接受承运人提供的其他服务。
旅客的义务:
1.支付规定的票款和行李运费;
2.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乘坐指定的运输工具;
3.配合承运人对违禁品的检查并接受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客运合同的成立要件是:
1.客运合同存在相对方,即存在相对应的权利义务主体;
2.客运合同当事人必须达成合意;
3.客运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所订立的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可实现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客运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客运合同的标的为运输旅客的行为。客运合同是旅客与承运人关于运输旅客的协议,客运合同的目的是承运人按时将旅客安全送达到目的地,因此,客运合同的标的即为运输旅客的行为。
2.客运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找法网提醒您,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