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权是可以进行质押。质押与债权是否到期无关,符合质押条件的,即可进行质押。质押条件如下:
1.质权依法有效存在。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包括部分和全部。
4.债务未清偿,不是债权人的原因造成的。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权质押的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2.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
3.质押合同及公证书;
4.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质押债权的特性:
1.担保性: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
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
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