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令限期履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履行。
2.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如果还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申请人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仍然有执行的义务。对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只有无条件的执行。如果申请人超过法定诉讼期限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就构成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应承担被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复议的决定主要有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