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4.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方面的不同有:
1.定义不同:保险人也叫做承保人,是按合同收取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承担相应责任或支付约定保险赔偿金的人,一般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人也叫做直接受益人,一般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自然人。主要以自身财产、生命或其他贵重物品为保险对象,一旦发生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赔偿或其他应付责任。
2.承担的义务不同:保险人需要承担说明告知合同内容、赔偿和给付保险金、及时签单、保密等各种义务;而被保险人需要承担如实告知、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收集理赔材料等义务。
3.享受的权利不同:保险人可享受对保险标的进行检查和建议的权利、代位赔偿请求权、解除保险合同等权利,而被保险人可以享受保险金受益权、指定受益人、决定保单是否可转让或质押等各种权利。
保险合同终止的后果:
1.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
2.双方不具有保险合同关系;
3.双方需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