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更新时间:2023-11-05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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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关人员不得具有的行为是包庇、纵容走私或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行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立的行为,等等。海关人员执法期间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

海关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海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活动时,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索取、收受贿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二、

海关人员执法期间徇私舞弊怎么办

  找法网提醒您,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海关在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稽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走私犯罪或者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海关根据稽查结果,对少征或漏征的关税或进口环节税依法追征、补征,并上缴国库,对有违规定和走私行为的处以行政处罚。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地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1.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2.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3.转移、隐藏、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海关人员不得

三、

海关人员的权力有哪些

  海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力:

  1.检查权。

  2.查阅权。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的有关资料。

  3.查问权。查问违反《海关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

  4.查验权。查验进出境货物、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

  5.复制权。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意气、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的有关资料。

  6.询问权。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7.查询权。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8.封存权。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的,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凭证等资料;发现被稽查人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嫌疑的,可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

  9.扣留权。扣留违反《海关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它资料。

  10.扣留移送权。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罪案件,扣留当事人移送缉私警察侦办。

  11.连续追缉权。对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12.处罚权。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13.佩带和使用武器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依法佩带武器,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使用武器。

  14.强制执行权。海关的强制执行权包括强制扣税、强制履行海关处罚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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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海关人员争执,要拘留多久?
法律分析:实施了违法法律的行为。海关抓人最长可以关押一个月左右,对于被拘留人,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拘留后,除按规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 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停留在设立海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第十五条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第十六条 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十八条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海关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检测出来毒品,把货物签字放行了
非法持有毒品处罚如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则进行治安处罚;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标准则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论处;若是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持有毒品的则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不在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相关犯罪,从重处罚。 <br/> 法律依据:<br/>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br/>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br/>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br/>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br/>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br/> 第三百五十六条<br/>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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