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避免的行为如下: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1.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工作调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及奖励惩处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接受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对与本企业有关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协助仲裁委员会调查本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4.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调解协议;
5.协助企业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转化工作;
6.协助企业搞好劳动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属于劳动仲裁部门,它只是劳动局下属一个部门,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先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