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污染者需要证明的事项有:
1.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2.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困难,故法律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降低了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举报环境污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1.拨打全国统一的环保举报热线1653电话、12369进行举报;
2.登录“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3.登录12369网络举报平台网站进行举报;
4.通过环保部门官方微博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使用12369特服电话号码,各地名称统一为12369环保举报热线。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依法受理的举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