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的直接侵权行为有: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已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再次通过网络媒体传播的;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通过传统媒体传播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具体需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网络著作权诉讼时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