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权的行使限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11-02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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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限制主要包括票据债务人与前手持票人约定的抗辩事由不得抗辩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持票人等。票据抗辩的意义是保护债务人的合理权益。
一、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限制有哪些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限制有: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
3.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二、
票据抗辩的意义
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债务人的合理权益。但对票据的抗辩如不如限制,有关票据债务人随意地抗辩就会影响票据的流通性。对此《票据法》对抗辩作出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三、
票据的抗辩权内容包括
找法网提醒您,票据抗辩权包括:
1.第三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2.第三方明知该票据存在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3.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导致取得的票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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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了票据抗辩权的行使限制
票据抗辩权受限制的法定条件为: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限制有什么,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票据抗辩权的反限制的意思是:为防止票据抗辩权的不当行使损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对票据抗辩权作出的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限制?
法律分析: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可以行使抗辩权:(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