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在民法典中有的具体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与违约责任相关的前提条件如下:
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2.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3.但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4.并且主观上有过错,不具备免责事由的。
合同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可以就违约事项达成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违约方应当根据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