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想象竞合犯的罪名法律并没有作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而定。
想象竞合是一种与其他犯罪形态有显著区别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从而同时构成多个罪名,并且构成的多个罪名中的任意一个都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择一重罪处罚,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以上面案例为例,对甲的处罚,择一重罪处罚,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犯罪行为的竞合,属于罪数形态,后者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形态;
2.产生原因不同,前者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作为中介,后者本身是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不需要以犯罪行为作为中介;
3.罪过数量不同,前者具有多个罪过,后者只有一个罪过;
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数量不同,前者作用于体现不同直接客体的数个犯罪对象,后者作用于体现一个直接客体的单一犯罪对象;
5.法条关系不同,前者的数法条不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后者的数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
6.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所触犯的多个法条都应当在判决中援引(所犯轻罪仍然成立),后者只能适用一个法条而排斥其他法条的适用。
找法网提醒您,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想象竞合犯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无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其犯罪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亦或故意与过失混合,均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
2.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所代表的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一罪的根本特征。
3.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法条竞合犯的根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