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道路上的小区停车位,属于所有业主。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找法网提醒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车位管理费的交纳时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指导。由于车位管理费一般是由业主与通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确定,因此车位管理费的交纳时间也需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1.小区的公共空地。小区里的空地,有的时候甚至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收钱。
2.无约定的地下车位。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3.已被公摊的地下车位。
4.人防工程禁止开发商销售。
5.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属于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