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
3.债务人改组。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1.基本原则。债务重组日,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如有收益也只能计资本公积),但确认重组损失。
2.债权人入账价值的确认原则。
3.债务人重组差额的确认原则。
4.相关税费的确认。找法网提醒您,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有关税费,对于债权人,应计入收到资产的入帐价值中;对于债务人,则与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一并计算。
5.涉及到补价时的处理原则。
找法网提醒您,企业重组最根本原因是迫于竞争的压力。由于现有的竞争力不强,生产效率低下,包袱较重,企业为追求利润从而进行重组。企业重组的目标其实是实现资本优化组合,也就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1.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强强联合。
2.促进集团公司对内部资源的整合,减少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3.促进企业进行业务结构调整,实现产业转型。
4.通过脱胎换骨式重组,提高企业质量,降低证券市场风险。
5.活跃证券市场,促进市场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