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不及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到最终的鉴定结果,事后的赔偿等问题。
但也不意味着受伤后马上安排司法机构来做伤情鉴定,还是要以救助为首要原则,只要你有第一次的诊断结果记录,那么对后来再做伤情鉴定的结果影响也不是很大。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依据我国司法鉴定通则的规定,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的,就需要出具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的病历等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司法鉴定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的区别为:
1.适用范围不同。伤情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伤残鉴定,适用于民事案件。
2.鉴定机构不同。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3.等级划分不同。损伤程度分级:重伤、轻伤、轻微伤。致残程度分级: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每级致残率相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