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探视权是父或母一方固有的,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即有探视权,在法律上叫做探望权。根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对方不履行协助探视权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找法网提醒您,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协助执行的责任。拒不履行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得强制执行子女的个人和探望行为。因此,一方不履行协助实现探视权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绝履行协助责任的相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
中止探视权的法定理由: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