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的意思为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找法网提醒,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有: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三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1.本罪的主体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包括部分司法人员,也包括司法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人员,即依法从事侦查、审判、监管工作的人员。
2.本罪是对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从而放纵这种犯罪行为;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比较复杂,也包括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和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本罪行为所对应的犯罪是特定的,只能是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且只能用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徇私枉法行为对应的犯罪是不特定的,只要是具备了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即可,并且徇私枉法行为既可以用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用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4.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是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的,同时构成本罪与徇私枉法罪,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