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置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一方可以私自处置,无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找法网提醒您,离婚分割房屋方式有:
1.夫妻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为一方所有;若共同还贷的,所得房屋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补偿。
2.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婚后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按照份额给予离开一方的补偿。
4.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按出资额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夫妻的基本情况:名字、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单位、职业、地址、身份证号、婚姻登记时间、子女生育的时间与个数、离婚原因。
2.两人自愿离婚,若一方不同意,则该协议无效。
3.对两位当事人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
4.两人房产分割后,怎么办理、怎么办理过户。
5.两人房产分割后,对不易分割共有财产的处理办法。
6.分割后,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
7.违反协议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