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修车的损失一般由肇事者来承担,但是维修车辆的花费通常情况下是以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为准的,车辆实际维修时,对于维修机构出具的维修发票也要妥善保存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受害方主要有以下权利:
1.追索相关赔偿的权利。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选择救济方式的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维权途径如下:
1.协商,即发生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解决所涉及的赔偿事宜;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轻微的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
2.调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书面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按照协议履行。
3.诉讼,就是受害人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分为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