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在本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自协议成立之日起就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当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死亡时,因遗赠扶养协议具备人身依附性质,所以此类协议的权利义务应该随着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
在实践当中,抚养人签遗赠扶养协议死亡的,参照解除协议处理,给予抚养人的继承人一定补偿。
遗赠扶养协议不可以自行解除,只有下列两种情况才会导致解除:
1.双方协商同意,致协议解除。
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如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找法网提醒您,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无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
2.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
3.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
4.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
5.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
6.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
7.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