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望方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望方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望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望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5.探望方因探望长期严重影响子女正常休息、学习、生活的。
找法网提醒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具体的行使方法有:
1.见面;
2.短期生活在一起;
3.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4.共同进餐。
1.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2.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