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拥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不直接抚养方探视孩子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具体有:
1.见面;
2.短期生活在一起;
3.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4.共同进餐等。
如果不让探视孩子的,可以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对探望权行使方式、时间做出判决,并且要求夫妻双方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