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否取消对方的探视权
更新时间:2019-11-14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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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视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有过分的行为可以报警,自己是不能决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中止探视权要由法院来判定。根据《婚
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视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有过分的行为可以报警,自己是不能决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中止
探视权要由法院来判定。
根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
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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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取消对方的探视权
1. 离婚后,对方的探视权不可以被取消。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利,与人身有紧密联系,不能被随便取消和剥夺。即使不直接抚养方对孩子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直接抚养方也只能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暂时中止其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探望孩子的权利。
2.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关于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时,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将依法中止其探望;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其探望。
3.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对子女的人身或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离婚后能否取消对方的探视权,有哪些规定
探视权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一种重要权利,这种权利与人身紧密相连,属于亲属权的一种,是一种身份权利。即使双方解除了夫妻婚姻关系,这一权利也不会因此被取消。然而,如果一方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绝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探视权是不能被取消的。
请问,离婚后,对方能否放弃探视权呢?
探视权不可以放弃,因为探视权既属于法定权利,也属法定义务,不能擅自放弃。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探望子女,具体行使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若欲阻止对方探望,只能依法申请法院中止,不得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若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待不利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对于拒不协助探望的有关个人或组织,法院可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