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3.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找法网提醒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了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损害商业信誉罪应该由犯罪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审理的法院应该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