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强拆如何申请重建房屋
更新时间:2023-10-20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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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强拆申请重建房屋的手续是,当事人应当向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受理申请之后向乡建办提出申请等。方房屋被违法强拆的诉讼时效是六个月。
一、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强拆如何申请重建房屋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二、
房屋被违法强拆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找法网提醒您,房屋被违法强拆的诉讼时效是六个月。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
房屋被违法强拆了怎么办
房屋被违法强拆了的解决办法如下: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诉讼解决。找法网提醒您,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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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重建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
当事人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可以直接向当地的村集体提出申请,满足条件的经批准即可以使用宅基地建房。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相关事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批准,需要注意的是不得侵占永久基本农田,否则不予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后如何申请重建?
翻建房屋需要的手续如下: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等可以证明具有宅基地申请资格的材料;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的意见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材料齐全需给村公示,村公示无异议后报镇农村农业和社会事业局、镇自然资源规划所进行审查,审查符合建房条件报镇审批机构审批。审批需45个工作日完成,对新建房屋面积必须按审批标准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了怎么申请重建?
房屋翻建申请书的写法:
1、申请人:姓名,男,汉族,农民,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2、申请事项: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3、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等;
4、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