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面临拆迁时如何保障被拆迁方的权益
更新时间:2023-10-1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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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集体土地面临拆迁时保障被拆迁方的权益是应当积极的配合,可以采取行政方式处理纠纷等。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所有人不同、收益渠道不同、用途不同等。
一、
集体土地面临拆迁时如何保障被拆迁方的权益
集体土地面临拆迁时保障被拆迁方的权益是:
1.集体土地遇到拆迁应当积极的配合,然后进行拆迁补偿。拆迁纠纷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的方式向法院起诉,发生拆迁纠纷后,若是想要起诉,需要提交起诉状、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征收决定等的材料。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发生拆迁纠纷后,可以采取行政或司法强制的方式处理纠纷。
(1)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二、
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有什么区别
找法网提醒您,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有以下区别:
1.所有人不同。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2.用途不同;
3.收益渠道不同。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三、
集体土地被占用怎么写起诉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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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中民众的权益?
政府对拆迁没有强制执行权,政府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如何保证集体土地上工厂拆迁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厂房拆迁承租人主要是向房屋出租人要求赔偿,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前提是要求承租人是合法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的合同中有约定拆迁会进行补偿。拆迁补偿会给厂房产权人。
房屋拆迁后,出租人获得房屋拆迁补偿费后,需要对承租人进行违约赔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政府征地拆迁怎么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征地拆迁,被征收人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征地拆迁补偿的求偿权;
2、征地补偿标准和详情的知情权;
3、征地听证会的参与权;
4、对征地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等权利。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