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应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办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具体需根据不同的经营承包经营方式来确定。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方式;
5.流转土地的用途;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8.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9.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对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