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双方在过户登记申请书上签字;
2.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材料,包括申请书、房产证、买卖合同等材料;
3.受理申请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符合过户登记条件的,登记后核发新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找法网提醒您,二手房买卖需要注意以下重要细节:
1.查看产权证上的房主与卖房者是否一致;
2.搞清楚所卖房屋的性质;
3.二手房产权证上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符;
4.验证产权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5.确认产权的完整性就是要判断其房产有没有抵押,包括私下抵押,共有人等。
二手房买卖不需要公证,双方自行决定即可,无强制性规定。二手房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定为有效。通过公证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是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