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证丢了去什么地方补办手续
更新时间:2023-09-16 11: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土地确权证丢了去向原发证机关补办手续,补办需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才能发新证书。土地确权证的作用是利于土地流转、领取农业补贴、利于抵押贷款的办理等。
一、
土地确权证丢了去什么地方补办手续
土地证丢失,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二、
土地确权后还能更改吗
找法网提醒您,土地确权后可以更改。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这就是说,土地确权后,土地使用权具体属于谁,是得到国家认可、外力不可随意更改的。目前许多地区都已经完成了农村土地确权,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村民想要变更户名。可以确定的是,农村土地确权后,如果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或者土地承包方的户主、代表人发生改变,是可以到登记机构申请进行变更登记的,只要咱农民的家庭成员无异议就可以。换句话说,农村土地确权后,土地归属人是可以变更的。

三、
土地确权证有什么用
土地确权证的作用是:
1.很多务工人员不在家会把土地承包给别人,有土地证就能更好的流转;
2.领取农业补贴:有些农业补贴是根据土地确权证来发放的,日后没有此证就没法领取农业补贴;
3.抵押贷款:目前有些地方经过此证确权的土地可以申请抵押贷款。农村土地确权证书可享受补贴政策,以及征地补偿,如果有土地纠纷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土地确权证丢了去哪里补办,有哪些规定
土地确权使用证丢失,补办流程如下:
1、要对遗失或者丢失的确权证进行公告。声明确权证已丢失,那么此后发生的任何与该确权证发生的业务均属于没有法律效力的。具体公告方式可以选择当地的门户网站、报纸或者电视等;
2、之后要写好补办确权证的申请书,确认需要补办,带好身份证或者户口本,服务中心会给予你相应的资料,进行填写后,交由服务中心人员审核;
3、申请补办资料填写完成后,工作人员审核完成后,一般会在7天内办结完成。
法律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土地使用权证遗失补办登记手续是什么?
遗失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不可以办理,应当及时补办。补办土地使用权证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补办申请;等待相关部门核实土地现状;核实确认后登报说明遗失情况;携带身份信息、土地信息等基本资料前去土地管理所补办并领取新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我家土地确权证丢失了,怎么补办,到哪里办
要进行土地证的补办的流程是:
1.应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用地证明文件、登记声明原证遗失作废的报纸、村委会的证明;
2.备件:申请人以书面申报权证丢失的缘由,及房屋的整体情况;
3.备案查档;
4.登报查明;
5.勘丈入册;
6.登记审查核准;
7.缮证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