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的责任如下:
1.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二人有限公司的区别有:
1.股东人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故名思义,一个股东成立的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为2-50人。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区别。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10万元;普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3万元。
3.出资方式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不能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股东必须一次缴足认缴出资额。普通有限公司可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余额2年内缴足。
4.年检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每年年检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普通有限公司每年年检无特别规定无须出具审计报告。
5.设立个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东可成立多个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好处有:
1.经营自主权一人决定经营。
2.效率高。
3.经营灵活
找法网提醒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弊端是缺乏股东间的制衡,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不容易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