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预扣利息的认定一般是将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所以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行为。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民间借贷借条有效的书写: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找法网提醒您,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后果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需要根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担保人是一般保证人,则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没有审判或者仲裁,并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钱,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