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找法网提醒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是60天,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和转送申请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